我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自2017年起,我市已经连续第7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此项稳岗纾困政策将使我市包括大、中、小微各类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参保单位普遍受益,缓解了企业社保费缴纳的压力。